首頁》 本會章程
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醫療精算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Health Care Actuarial Society, Republic of China, 縮寫為HCAS, R.O.C.) |
第二條 |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從事醫學與經濟學、會計學、 統計學、數學等相關科學之科際整合,培養醫療成本精算人才,醫療精算知識 之宣導與諮詢暨交流國際醫療精算知識,以合理運用醫療資源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四條 |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立省市分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章 |
任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醫療成本精算之研究。 二、有關會員或國際間醫療精算學術與資訊之交流。 三、有關普及醫療精算知識之宣導及諮詢。 四、有關醫療保險給付之精算與研究。 五、有關醫療收費標準訂定之研究。 六、有關賠償醫學之研究與賠償金之精算。 七、有關接受主管官署之委託辦理醫療費用精算之研究。 八、有關接受醫院、診所之委託辦理財務稽核之研究。 九、以關醫療精算制度、文獻之收集與整理。 十、定期發行醫療精算資訊。 |
第三章 |
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及準會員等四項。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之入會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 (一)凡大專院校有關醫學、會計學、保險學、經濟學、統計學、數學、社會學、 財稅學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凡大專院校畢業者,任職於醫療機構、衛生機關、保險機關、保險公司、 會計事務所等或性質類似之機構者。 二、團體會員:依法設立之醫療、衛生、保險、會計、統計、精算等有關團體與 機構,且與本會宗旨相符者。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設立宗旨,題供人力、財力贊助本會活動者。 四、準會員;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凡具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贊同本會設立宗旨之個人或團體,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者得為本會會員。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並享受權益。 四、其它應享之權利。 團體會員得選派一人參加及選舉,但贊助會員及準會員不得享有第八條第一款 及表決權之權利。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規章及決議案。 二、如期繳納會費。 三、維護本會權益,協助發展會務。 四、其他指定之任務。 |
第十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警告或停權,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 得提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提會員大會追認:一、違反本會規章者。 二、對本會有破壞行為或惡意攻擊者。 三、有不名譽之行為足以影響本會聲譽者。 |
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因故申請退會時,應以書面通知本會方為有效,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停權,連續三年不繳納會費視同自動退會。 |
第四章 |
組織 |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事務,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之,並由理事就 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理事長,得連選任一次,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
第十五條 |
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得連選連任一次,處理監事會務。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
第十七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憲章。 二、選舉理、監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 四、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通過財產處分。 六、通過重要議案。 |
第十八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會員入會之資格審查。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編製經費預算。 三、大會決議案之執行事項。 四、大會交辦事項。 五、其它有關事項。 |
第十九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二、本會經費、財產之稽核事項。 三、違反規章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大會交辦事項之審核。 |
第二十條 |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一條 |
本會理事會視需要得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 二、諮詢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公共關係組。 五、會員服務組。 |
第廿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事務工作,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 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襄助秘書長工作,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並報主管機關 備查之,必要時得酌僱辦事員若干人。 |
第廿三條 |
本會為推展會務暨辦理各項醫療精算之委託及研究,得聘請一至二位專任醫療 精算師及助理人駐會服務。 |
第廿四條 |
本會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得聘請對醫療精算之研究具有特殊貢獻者為名譽 理事長一人,顧問一至五人,名譽理事若干人(與理事同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其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 |
第五章 |
會議 |
第廿五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倘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經理、監事會決議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第廿六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 一人為限。 |
第廿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 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六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壹仟元,團體會員貳萬元,贊助會員貳仟元,準會員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陸佰元,團體會員壹萬元,贊助會員貳仟元,準會員伍佰元。 三、接受委託執行專案研究之研究費收入。 四、補助費。 五、自由捐款。 六、基金孳息。 七、其它收入。 |
第卅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卅二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 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七章 |
附則 |
第卅四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卅五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或依有關法令。 |
第卅六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